厦门接收军转干部政策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夫妻已结婚登记。 (没结婚有年限要求,马上结婚马上可以迁户)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由派出所出具入住证明)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除临时性租用私房外皆为合法住所,长期居住使用权,不限有无产权,被投靠配偶无房但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也可以)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先由居委会出具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再到街道计生办开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厦门户籍新政策焦点详解
厦门新户籍政策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见早报昨日报道)。那么,新户籍政策有哪些变化?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这无疑是市民广泛关注的问题。
■购房落户提高门槛
[新标准为岛内150平方米、岛外80平方米,新政策实施前已购商品房仍然可以落户]
据悉,厦门户籍制度旧政策曾规定,购房入户标准为购买商品房45平方米或商场60平方米。新政策则对此作出了调整,并且对岛内和岛外进行了区别对待。
新政策称,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广泛吸纳天下英才
[凡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无论是否具有接收单位,均可以落户厦门]
新政策规定,凡在厦门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厦门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厦门。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厦门。
在厦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厦门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厦门。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厦门。
愿意到厦门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厦门。
来厦门市创业、工作或愿来厦门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厦门。
就读于厦门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厦门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厦门市。
此外,新政策特别指出,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厦门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厦门市。
新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指出,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厦门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厦门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落户一视同仁
[新政策对各种类型企业的入户采用了同一种标准,并且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缴纳税额对岛内和岛外分别规定不同的入户标准]
新政策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依照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厦门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新政策施行后在厦门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厦门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取消户口二元制度
[新政策实施后,居民户口簿将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有的户口性质将逐步予以更新]
厦门市旧的户籍政策曾以户口性质划分居民类型,并按照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等区分,新政策则取消了这些差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新政策称,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将户口从省内其他市县迁入厦门市,或将厦门市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厦门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厦门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蓝印户口逐步取消
[现持有蓝印户口的居民,只要符合条件,可持户口簿到公安机关转为常住户口。尚未转为常住户口的,可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的待遇,直到2008年12月31日]
自1993年《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厦门市的蓝印户口政策对吸引外资、促进房地产、解决群众生活、工作及子女就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新的户籍政策的实行,原有的农业、非农业等二元户口被取消,凡投资、购房、投靠直系亲属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办理常住户口,蓝印户口作为常住户口的过渡已失去其存在的政策环境,因此蓝印户口被取消势在必行。
新的户籍政策称,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厦门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厦门市常住户口:
(一)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厦门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厦门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政策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投靠收养条件放宽
[取消夫妻投靠有结婚年限的规定,新政策放宽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入户条件,并解决了诸如因退休、退职、上山下乡知青回厦等历史遗留问题]
厦门市旧的户籍政策对投靠收养有一定的年限规定,新政策则取消了这些规定。新政策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在厦门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厦门市。这里的被投靠人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厦门市上山下乡知青,在厦门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厦门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厦门市无子女的厦门市上山下乡知青,在厦门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回厦门市时可以同时申请1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厦门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厦门市的,可以选择其1名子女回厦门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厦门市。被投靠人应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在厦门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原常住户口在厦门市且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厦门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厦门市的人员,在厦门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厦门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厦门市或由厦门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厦门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厦门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厦门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厦门市。
厦门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厦门市。
依照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的父(母)亲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依照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法院判决。父(母)亲户口迁入厦门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厦门市申报落户。
依照规定,厦门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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